为了加强已实施的信用调查评价服务工作中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制订本规程。
1、档案分级管理规定
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档案实行两级管理制,即北京总部管理和各区(市)代理机构管理。
2、归档资料
2.1北京总部归档资料包括:
①企业信用自评表;
②信用等级申报表;
③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报告;
④企业上网公示资料表;
⑤总部及直属代表处实施调查评价服务委托书;
⑥总部及直属机构实施的企业信用调查评价工作用表及客户调查记录、社会调查记录。
2.2各区(市)代理机构归档资料包括:
① 企业信用自评表;
② 信用等级申报表;
③ 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报告;
④ 企业上网公示资料表;
⑤ 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服务委托书;
⑥ 企业信用调查评价工作用表及客户调查记录、社会调查记录
3、归档责任
3.1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服务委托书由业务联络人员负责归档。
3.2企业信用自评表、信用等级申报表、调查评价报告及客户调查、社会调查原始记录由评审组长负责归档。
3.3企业上网公示资料表由网络部网上作业人员负责归档。
3.4档案管理人员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将资料归档,履行登记手续对归档资料的完整完好负责。
4、存档期
4.1归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4.2三年存档期内,发生争议、客户申诉、仲裁或诉讼等事项的,须至少保存至事项终结。
5、查阅、调阅、销毁
5.1非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无论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不得查阅、调阅信用评价档案。
5.2过期档案须经本中心主要负责批准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