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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复评规程 CECS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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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已经接受过本中心信用评价的企业对信用等级的复评工作,制订本规程。
      1、适用对象
      1.1因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已经超过或即将超过,企业愿意复评的。
      1.2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因在后期监督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本中心撤消等级证书和标示牌,经整改后愿意复评的。
      1.3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原因而更名,需要重新评价的;
      1.4第一次评价时,企业未达到申报的信用等级,经整改,在整改期内提出重评的。
       2、复评程序
      复评程序与初评程序相同,企业须在“信用等级申报表”中的“申报信用等级”栏内标明上次评价信用等级和本次复评申报等级。
      3、复评内容
      复评内容与初评内容相同,可以适当从简,侧重发生变化的部分。
      4、复评次数规定及费用
      4.1复评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4.2复评费用按初评费用的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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