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企业信用调查评价工作质量,对具体从事企业信用调查评价的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制定本标准。
1、基础条件
1.1大专以上学历;有经济类或技术类中级职称;
1.2热心社会信用建设事业,愿为市场信用环境的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1.3本人诚实守信、正直守法、无违法或因违纪受过行政处分等记录;
1.4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
1.5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
2、培训考核
接受过本中心的业务培训,业务知识经本中心笔试或答辩或其它方式的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3、实践经历
有过一次见习和一次实际操作的实践经历,并且在实际操作中被评审组长评价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