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被评价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和提高自律水平,体现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订本规程。
1、公示条件
经本中心(包括本中心会同相关机构联合)评价获得诚信级(AAA、AA、A)信用及相关评价活动结论的,均通过全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cecrec.com)向社会公示。
2、上网公示内容
2.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网址、邮箱。
2.2经本中心调查评审认定的信用等级。
3、公示程序
3.1按上述第2条之内容,由本中心上传至全国企业信用评价网(www.cecrec.com),时限与信用等级证书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