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全国企业信用评价网 >> 信用论坛 >> 浏览文章

企业信息公示应以征信体系为基础

点击:1

    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失信将入政府“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京华时报》8月24日)

  党的十八大以后,“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成为改革主旋律。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通过简政放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的管理转变,不断管住政府的有形之手,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控制“有形之手”伸得过长。为此,国务院今年2月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随着行政许可式的管理的转变,以企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市场约束,就应当发挥作用。

  有知情权才会有监督权,企业信息的公开、真实和准确,是确保对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行为有效监督的基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同时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特别是那些上市企业信息的公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如专家所言,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同时,这也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一些地方的试点来看,年检制度取消后,虽然年报制度没有跟上,市场上仍然波澜不惊,说明原来的年检制度流于形式。事实上也是如此,尽管年检制度看似极具强制性,然而“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审查方式,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企业年报造假的现象并不鲜见,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和披露虚假信息,已然成为公开的秘密。

  更重要的是,由于“九龙治水”式征信体系短板,使“黑名单”制度并没有发挥作用,“处处受限”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比如建筑行业规定,在招投标上弄虚作假就会被纳入“黑名单”,并被禁止进入本地市场。然而大多数情况是,“此处不亮彼处亮”,被禁止在了甲地,又会在乙地东山再起不受限制。同时,国人讲求裙带关系,注册人和实际操控人员往往分离,比如很多人用亲属的名义开办企业,即便纳入了“黑名单”,又会换一个名字再注册一个公司,从而为轻易逃避处罚预留了空间。也正是因为如此,“欠账不还”的老赖才越来越多,并成为破坏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的毒瘤。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作为“宽进严管”的模式,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征信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企业的任何违法失德都可能成为污点,并对其权利带来实质性影响,比如偷逃税款、破坏环境、歧视招聘等,都可能面临被市场和社会淘汰的风险。一个企业要是因为歧视招聘而面临道德审查,也就意味着其会接受生死考验。然而,即便如美国那样社会征信体系发达的国家,企业信息披露作假的现象仍不时发生。

  诚信社会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在建设诚信社会的系统工程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关键。一个成熟而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必须是三位一体,齐头并进,靠某个方面的单腿走路都难以达到目的。时下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少,比如各个行业和领域实行的“黑名单制度”,在实际中最终都沦为摆设,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诚信没有发挥作用,惩戒机制对政府失信约束失灵。企业信息公示应以征信体系为基础,特别是个人诚信和政府诚信必须跟进,离开了这个前提,企业信息公示的效果就会打折。

    来源:光明网

 

首 页 | 关于我们 | 社会责任 | 诚信宣言 | 机构与人员查询 | 合作申请 | 人才招聘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