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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失信企业应珍惜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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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山东、江西、浙江等省之后,青海最近也建立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越来越多的地方给知错能改的企业送去一粒“后悔药”。

这几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创建初见成效……

这当中,“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人拍手称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从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到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出境,失信者受限的范围越来越广。

然而,有关部门联合向失信者“亮剑”,严惩失信者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手段,并不是目的。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和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从这个角度来看,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应该是这个初衷向另一个方向的延伸。

实际上,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提出,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可以说,各地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

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地方已经有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修复脱离了“黑名单”,有的还给监管部门送去了感谢信。在替这些修复了信用的企业点赞的同时,应该认识到取消对这些企业的限制,恢复这些企业的自由同样是为了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较为严重的企业失信行为,往往会给社会留下深刻记忆,失信成本远超想象。企业从经营行为上恢复信用容易,但是重拾公众的信心并非易事。因此,信用修复机制应当谨慎前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地细则,制定严格的操作方法,防止利益输送的发生。比如规定信用修复的次数,明确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等。

从各地发布的信用修复办法来看,都对相关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希望越来越多愿意改过的企业按照规定,通过实际行动重获信任。而这些企业也应该珍惜信用修复这粒来之不易的“后悔药”,守法经营,不再失信,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来源:工人日报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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