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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止到开放: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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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商业信用政策经历了从开放、禁止到再开放的演化过程。每次商业信用政策的变迁都有深刻的经济体制变迁因素。国家禁止商业信用政策造成信用制度结构的残缺,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运行。国家开放商业信用政策,促进了信用制度结构的完善,优化了商业信用的运行环境,拓展了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条渠道。

    一、禁止商业信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一次变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过渡时期”,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以及转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国家逐步形成了禁止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

    国家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实行利用与限制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票据给予承兑、贴现与重贴现,对私营工商业经营埠际货物运销开办押汇;允许国营经济对非国营经济预付货款、定金;允许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之间发生赊销赊购商业信用行为。但是,国家又试图限制非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发展,力图将其置于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之下,要求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间的商业信用,“必须商得银行同意,受银行监督”。

    国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已酝酿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营经济不得发展商业信用。为强化高度集中的计划性的金融管理体制,1954年国家从信贷、结算等方面制定了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措施。但是,短期内无法杜绝国营经济广泛存在的商业信用,国家决定逐步取消商业信用。 
    
    1955年国家大规模清理、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一直实行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针对“大跃进”时期商业信用的再次泛滥,1959年6月1955年国家清理、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持续执行了严格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国家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体现于国务院的有关指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从这些先后出台的文件中,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取消商业信用基本政策的发展脉络。 
    
    1955年国家全面清理国营经济单位的商业信用之后,在一段时期内商业信用受到抑制。但是,1958年兴起的“大跃进”给了商业信用再次泛滥的机会。“大跃进”时期,商业部门实行“大购大销”,为了完成“大购”任务,商业部门指山买石,指水买鱼,指树买果,指规划买商品,预付了大笔货款;为完成“大销”任务,商业部门赊销了大量商品。为纠正商业部门脱离国家计划购销商品行为,中央指示:“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的办法,必须坚决停止”。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又要求国营企业坚决贯彻执行“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预收、预付货款,不得赊销商品。此后,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一直或明暗地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则一再重申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1972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1973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关于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严禁赊销商品、预付货款。到197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仍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单位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国家在实行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允许某些领域某些形式的商业信用可“合法”存在的特殊政策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国家施行了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但是,由于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国家又允许某些领域存在某些“合法”的商业信用形式。,比如预付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允许某些预收、预付货款继续存在等。

    二、开放商业信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二次变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渐开始改变原先的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制定了提出有控制、有条件地逐步开放商业信用的政策。 
    
    改革开放后,由于经济运行中的商业信用得到快速发展,计划经济时期禁止、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国家开始逐步变革。1981年为了加快销售积压物资,国家正式允许赊销、分期付款等商业信用合法存在。1982年12月国务院指又发出示:要求“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于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国家在开放商业信用时,也在探索如何以银行信用控制、引导商业信用。198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为了通过国家银行信用引导商业信用,规定商业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转让流通,到期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这些抑制商业信用发展的规定,到1988年后才逐步取消。改进结算制度,规范商业信用,促进商业票据的使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不准商业汇票转让的规定,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1989年企业之间相互拖欠问题,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也建议改变企业之间拖欠挂账的做法,企业普遍实行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以改变企业之间拖欠挂账的做法。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推出了再贴现贷款优先办理优先办理,并享受优惠利率的措施,进一步促进了结算工具的票据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还于 
    
    总有来看,改革开放到1994年前国家推动商业信用票据化的主要目的,是将商业票据作为主要的结算工具,以减少、防止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 
    
    1993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目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中央银行成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市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对经济的干预也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则是通过金融市场发挥作用的。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份的商业票据市场,成为中央银行传导货币政策、实施金融间接调控的重要渠道。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由推动商业信用票据化,演化为规范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与的政策目的,也由健全企业货款结算工具,转变为建立、与完善票据市场并重的政策。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以促进商业汇票的使用。1994年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还制定了《再贴现办法》,以发挥中央银行的调控作用。[1]  特别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地位;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通过,建立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制秩序促进了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健康发展。。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票据市场进一步完善,再贴现开始发挥传导货币政策信号的作用。为健全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制定了《再贴现办法》,1995年下发《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1997年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的,1999年9月又发出《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2001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发展逐渐走上正轨组成部分。

    三、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原因

    我国商业信用政策发生的两次大变迁,都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迁的,经济制度的变迁是其发生变迁的根本原因。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家禁止商业信用,其主要原因一是商业信用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冲突,二是苏联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商业信用是一种提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商业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银行信用,成为企业在银行信贷之外的另一条融资渠道,一些国外学者称之为“商业信用渠道”。与银行信用相比,商业信用具有自发性、难于实施计划控制的特点,特别是中国传统的挂帐信用、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国家银行,也不通过市场转让、流通,国家更难于监控与管理。商业信用的非计划性特征,与建国初期中国逐渐实行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相融的,进入“过渡时期”后,我国经济管理的计划性更加强化,商业信用与计划经济管理的矛盾也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 
    
    建国初期取消商业信用的外在原因,是受苏联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当时,苏联理论界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信用应集中于国家银行,禁止商业信用,国家仅以直接的银行信用形式贷款给各企业。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苏联取消了商业信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新成立的人民民主国家都吸收苏联的信用改革经验。我国经历了与苏联信用改革前相似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与“过渡时期”,吸收苏联经验,废除商业信用,成为我国取消商业信用的外在原因。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放商业信用,一是面向市场化的制度环境已发生变化,商业信用的桎梏逐渐失去威力;二是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不断拓展商业信用,逼使政府开放商业信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渐进式变革,这是国家开放商业信用的前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企业而言,商业信用存在着满足紧缺商品的需求、增加可用资金、为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创造条件等“外部收益”,诱使国有企业想方设法拓展商业信用规模。另外,非国有经济也见缝插针,利用商业信用扩展生存空间。改革开放初期,商业信用对扩大企业产品销售、勾通产销环节、活跃市场、冲击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都显现出极大的活力。政府无法有效控制企业的商业信用行为,只得放松管制,商业信用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结构的一项制度安排,逐渐纳入政府的制度供给集合。

    四、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评价与展望

    国家商业信用政策从“开放——禁止——再开放”的巨大逆转,对我国的信用制度、金融制度及经济运行都产生了莫大的影响。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我国实行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取代商业信用制度,造成了单一的信用制度结构。由国家银行信用一统天下的信用制度,是一种残缺的信用制度,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阻碍了社会资金的运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实行开放商业信用的政策,疏导了长期暗中存在的淤结的商业信用。我国恢复商业信用后,逐渐形成了与银行信用、国家银行(或财政信用)互为表里、相互配合的健全的信用制度结构。商业信用的广泛发展,为货币政策在货币渠道、信贷渠道与商业信用渠道有效传导打下了基础,为国家铺就了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条渠道。 
    
    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演化至今已取得不少经济与社会绩效。为了推进商业信用的发展,国家仍应将政策重点放在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方面,政府需要规范涉及商业信用票据化有关各方的行为,扩展票据化商业信用的范围;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改变商业信用票据市场中银行承兑汇票比例过大的畸形结构;政府应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商业票据业务。另外,传统的口头式、挂帐式商业信用仍占商业信用的很大比例,也需要政府制定政策以保障其正常运行而不使债务债权链条发生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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