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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招标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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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与招投标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一条,删除了一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该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直接将该条删除。此次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味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将成为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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