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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被查,招投标这些“雷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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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传统招投标方式,电子招投标透明、公开的优势逐渐凸显。在电子评标系统的“火眼金睛”之下,部分企业的“小动作”不管用了。

 

不久前,湖北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辅助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就发现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标书之间的硬件信息”相同;(即: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电子档)。

2.“电脑机器码”相同;(即: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报价文件)。

3.“软件加密锁码”相同;(即:使用相同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在不同的电脑上编制商务标电子档)。

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文件,在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活动中这样的“猫腻”可能难以发现,但是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却无所遁形。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在不断加强,尤其是电子招投标的逐渐普及,投标人不仅违规的成本越来越大,而且越来越容易被发现。大家在投标时,千万不要试图越过界限来做违法违规的事情,每一个供应商都有责任维护健康、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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