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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禁入政采市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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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日,财政部发布第九百三十八号信息公告中,一供应商在一平安校园建设项目中,被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被财政部作出罚款81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后果从这个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提供虚假采购谋取中标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遭致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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