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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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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推动信用信息开放与流通,并对信用服务体系的运作实行监管,信用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的组织机构,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简称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信用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电子城和亦庄科技园)。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构成和内容:
        (一)法律允许公开的信息。主要是表述企业合法性的认证信息;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信息。
该部分信息的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可以不经过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二)根据现行法律,需要经过企业同意或企业自愿公开的信息。主要是表述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企业贷款、纳税等方面的信息。
        该部分信息的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必须经过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第七条  获取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 依法或依照合法约定,从政府各有关部门获得;
        (二) 从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中获得;
        (三) 通过公开、合法渠道,以文字、声像、电子等多种形式获得。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长期储存,但不良信用信息储存时间超过7年之后将不再对外公布。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和单位(包括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因提供不真实或不准确信息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企业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持有异议,有权查询和申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反映,由该中心向提供部门追询、核实,并在5日内通过中介机构答复企业。信息提供部门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信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  信息整合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采集、整合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加强信用监管提供综合信息。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定期、定向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员责任制,对企业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新、加强管理,按时、规范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仅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不直接对企业和其他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专用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四章  信用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服务是指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依法或经过合法约定,对需求者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信用培训等各项服务。
        第十六条  凡是经认定、具备从业资格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均可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信用服务。
        第十七条  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市工商局等部门参照国际通行标准,选择资质较好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为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通过企业授权、委托,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根据使用者需求进行加工处理,提供相应的信用产品或信用服务。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征信服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和方法。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服务,要履行客观、公正、公平、规范的职责;开展评估评级服务,其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应科学、公正,符合国际惯例。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以及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应合法使用所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企业授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对因违法使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与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政策,协调解决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并对信用信息中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予以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办公室,负责试点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有关部门可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给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中关村科技园内披露失信企业名单及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应增强信用观念,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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